案情
陆甲生前是南京某市某建筑公司木工,1998年6月被派往美国关岛太平洋建筑公司工作,合同期为2年。期间太平洋建筑公司对包括陆甲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关岛中库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1999年12月26日,陆甲在关岛工作时被玻璃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甲死亡后,其父亲陆某、母亲蔡某以死者亲属名义写信到美国,追索雇主责任保险赔偿款,并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关岛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答复时均没有像死者亲属提供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受益人的依据,而是按照美国雇员赔偿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确定陆甲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是其配偶张某和女儿陆乙(八岁),并告知按死者平均每周工资210美元计算,配偶每周应获得35%,女儿每周应获得15%;职业死亡最高赔偿为40,000美元。美国寄了一个月的保险赔偿金840美元后,张某、陆乙即向美国提出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要求。2004年4月,美国关岛政府劳工部工人赔偿委员会批准关岛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申请,并将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指名汇给张某。而陆甲的父母陆某、蔡某也主张分割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张某、陆乙不同意,遂陆某、蔡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陆甲的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被继承人陆甲是中国公民,对于美国关岛保险公司与太平洋建筑公司赔偿的40,000美元人身保险金,因陆甲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40,000美元应为原、被告双方共有。故判决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由陆某、蔡某各分得9000美元,张某分得12,000美元,陆乙分得10,000美元。
一审法院判决书送达后,张某、陆乙不服,提起上诉,以原审法院适用中国继承法,判决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归原、被告所有不当为由,要求适用美国有关法律,将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判归张某、陆乙所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应该适用美国法律,故变更一审判决,改判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由张某分得28,000美元,陆乙分得12,000美元。
分析
引起本案原、被告争议的40,000美元保险佩长剑,是因为太平洋建筑公司与关岛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而取得,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和保险合同履行地均发生在美国关岛,本案应该确认是涉外民事关系。
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属于动产物权。《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本案死亡赔偿金的归属应当适用美国的法律。由于陆甲投保时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受益人为其配偶和子女,因此,该40,000美元保险赔偿金应该属于陆甲的配偶张某和女儿陆乙所有。
专家提示
我国国内公民继承在美国的亲属的遗产,一般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即以法院判决(指被继承人有遗嘱并在美国死亡的案件)和请求有关机构(银行、公司、企事业单位)的查对、确认(指对存款、股票、债券的继承)。无论用哪种方式解决,当事人都必须向承办机构出具有关的公证书,如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美国有的州还要求:如继承人与死者是夫妻关系的,要出具结婚证明书;继承人与死者是父母子女关系的,要提供出生证明书;在合法继承人中若有放弃继承权者,要有放弃继承权证明书等。这些公证书制成后,再经美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即可发往美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