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患白血病过世 公婆儿媳为争遗产上法庭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宇星)
儿子病故前留下遗嘱,公婆占据遗产不肯还,儿媳诉至法院获支持。9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廖红梅获得某股票47583股,第一被告肖武获得某股票3000股,第二被告刘芳获得某股票10117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与刘航于2005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生意。刘航在证券公司购买了某股票60700股,到2010年8月18日10时48分,其股票证券市值为784851元。刘航于2008年6月6日患白血病住院治疗,2010年5月23日病逝。原告料理刘航后事之后,于2010年8月17日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深圳宝安路证券营业部欲抛售股票偿还原告所欠亲友债务,经咨询才知二被告要求证券公司将刘航所有股票冻结并修改了密码。根据刘航2010年5月18日所立遗嘱内容:“为报答爱妻的照顾之恩,我将我们共同积累的财产分为两半:一半用于我治病,一半用于廖红梅以后的生活,至于我那一半也全部用光”,以刘航名义开户的全部股票应属原告所有,两被告无权继承。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刘航所立遗嘱有效,判令登记在刘航名下的股票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辩称,该遗嘱属伪造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遗嘱继承纠纷,刘航于2010年5月18日书写的遗嘱,有见证人二人签名,遗嘱真实。二被告怀疑书信的内容不是刘航本人的意愿没有证据证实,二被告的辩称意见不能成立,该院不予采纳,刘航以其个人名义购买的股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有一半属于原告的财产(某股票30350股);另一半属于刘航的遗产,虽然刘航在遗嘱中写明给原告,但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刘航应当赡养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遗嘱属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其中,第一被告每月收入尚不足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所需,第二被告年老且无固定收入。为使二被告能安度晚年,第一被告可分得某股票3000股,第二被告10117股,原告分得17233股,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