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生前立多份遗嘱引发子女争产 法院认定公证遗嘱优先
红网常德9月27日讯(通讯员 孟全富 刘倩宇)
李老太生前立下多份遗嘱,去世后三子女为遗产继承闹纠纷诉至法院。9月26日,常德市武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老太的遗产由其女儿王某继承所有。
李老太与丈夫育有二子一女,生前于2000年购买了一栋房产,2006年丈夫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该房产交由李老太继承。2008年11月20日,李老太在常德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属本人部分及应继承丈夫的部分交由其女儿王某继承。2009年3月3日,李老太在住院时立下代书遗嘱,将房产全部交由其女儿王某继承。2009年5月12日,李老太又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全部交由其女儿王某继承。2010年3月12日,李老太召集妹妹及三个子女,对自己的家庭事务进行了书面安排,将存款4万元及房产变卖后所得资金建立养老金专户,用于支付保姆、治病、房租、丧事等支出,如有不足,由三子女平均负担,如有剩余由三子女平均分配。2010年10月李老太去世后,4万元资金尚剩1万余元,房屋也没有变卖。李老太的三个子女为了房产的继承权,诉请法院裁决。
法院认为,李老太生前最终并没有将房屋变卖转化为养老基金,也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处分,房屋作为被继承物仍然存在。由于家庭事务安排中自书遗嘱部分内容与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为准。李老太生前对争议房屋继承立了二份公证遗嘱,应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