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书将房子留给妹妹 女友告上法庭讨回三成
盐城晚报 2011-10-08 中国江苏网讯
男子重病身亡,留下一份遗书,指定房产归其妹妹所有。面对这份遗书,一方是男子生前同居女友,一方是男子同胞妹妹,双方为房产最终归属诉至法院。近日,经法院一审和终审裁定,男子生前同居女友获得房产权属的三成份额,其余部分则归男子妹妹所有。
2007年10月,市民吕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瘫痪在床。去年4月,吕先生写下遗书,其过世后,房产全部归妹妹所有。写下遗书不久,吕先生病重身亡。随后,吕先生妹妹拿出这份遗书,要求住在吕先生房子中的其生前同居女友支某某让出房产,遭到拒绝。吕妹随即将支某某告上法院。
盐都法院一审认为,诉争房产系吕某某与支某某共同生活期间改建,虽然支某某没有出资,但其与吕某某共同生活、改建房屋,一直照料其生活起居,直至其去世,故法院认为其对房屋应享有一定的份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支某某享有涉案房屋的三成所有权。
一审判决后,支某某不服上诉,要求分得房屋的一半权属。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