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放弃儿子遗产继承权 告知疏忽使公证处成被告
2011-10-08 来源:中国广播网中广网北京10月8日消息(记者孙莹)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开庭审理一起老人状告公证处索赔案件。儿子去世后,在儿媳的要求下,两位老人公证放弃儿子遗产的继承权,现在提出公证处存在过错,到底是何原因?公证处如何回应?
原告老陈夫妇诉称,去年2月,儿子小陈去世后,儿媳小阎要求两位老人放弃小陈的遗产继承权。后来两位老人在北京致诚公证处进行了放弃继承的公证。现在两位老人认为,公证处故意违反了公证程序,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自己是文盲,完全不知道签字纸张的确切内容。他们将公证处起诉到法院,要求公证处承担因违反法律规定作出的、且“事项不真实”的《公证书》的过错责任,赔偿损失两万多元。
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示证据说明,当时是原告二人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由老陈在告知书和申请表上签字,相关声明由原告的孙女代为填写,但签字是由老陈签的。两位老人声明放弃儿子的遗产继承权,包括两处拆迁中的房产和一辆轿车。有拆迁证明和机动车相关证件为证,公证处的工作符合法律程序,不存在过错。因为公证处不同意调解,所以法院没有进行调解,但也没有当庭判决。
此类案件的发生说明,一方面人们已经意识到了公证书作为证据之王的重要证明力,另一方面,公证处作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在涉及财产,特别是房产、继承等方面的公证事项时,更要充分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否则可能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造成公证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