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死后遭透支 不得以遗产来赔偿
中国青年网
近日,信阳市?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持卡人死亡后信用卡透支消费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持卡人王某某死后信用卡遭透支6000元,银行要求以王某某的遗产偿还,法院经审判最终驳回诉讼请求。
2008年9月,信阳市?河区的王某某在信阳市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可透支消费10000元的信用卡。2010年12月,王某某因车祸意外死亡,该信用卡未办理注销手续。2011年1月开始,该卡被透支消费10余次,金额累计高达6000多元。2011年2月中旬到还款期限,银行通知还款时才得知王某某已于2010年12月死亡。银行认为王某已经继承了王某某的全部遗产,遂找到王某要求其用其父遗产支付透支款额。王某认为信用卡透支消费的行为是其父亲死亡后发生的,没有偿还义务,故拒绝承担该笔费用。银行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11年8月1日向信阳市?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信用卡透支消费金额及利息共计68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该信用卡的透支消费行为是发生在王某某死亡之后,王某某的民事权利能力都已丧失,与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因为王某某的死亡而终止,其死亡后发生的透支行为不属本人生前行为,即不能形成与银行间的债务关系,当然不能用其遗产进行偿还,遂做出上述判决。 (高海波 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