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一套房产的份额赠与和“小三”所生的女儿,妻子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一纸诉状将丈夫等人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房屋产权属原告冯女士、被告许先生及婚生儿子许磊(化名)共同共有。
丈夫赠房妻子不服
2008年8月,许先生以本人、儿子及其非婚生女儿的名义,向上海某置业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浦东新区高青路某号的房屋,建筑面积约252平方米,总价641万余元。
同年9月,这套房屋经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权利人为许先生、许磊和非婚生女许悦(化名)。2010年5月,许先生办理了这套房屋的进户手续并装修。
今年7月12日,冯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许先生离婚,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7月16日,冯女士又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高青路某号房屋产权归冯女士、许先生、许磊共有。
“三分之一”归谁所有
冯女士诉称,这套房产是丈夫许先生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5月,自己得知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许先生、许磊及许悦3人。许磊是自己与许先生之子,因此她同意将许磊列为房屋共同权利人,但许悦是丈夫与他人所生的非婚生女儿,现今丈夫利用办理上述房屋登记,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许悦,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许先生及许悦辩称,这套房产的实际购房人是上海某机械公司,该公司曾诉请法院主张上述房屋产权,虽然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由该公司出资,许先生及家人均未出资,因此不同意冯女士的诉请。
许磊则称,同意母亲冯女士的诉请。因父母已在诉讼离婚,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他要求法院明确其在这套房屋中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
擅自处分视为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许先生与冯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许先生与冯女士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许先生未征得冯女士同意,擅自将许悦登记为房屋权利人,此赠与行为侵犯了冯女士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此许先生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现冯女士同意许磊享有此房的产权份额,属冯女士对许先生赠与许磊行为的追认,依法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