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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法院适用新《婚姻法》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1-11-22 访问:12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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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法院适用新《婚姻法》审结一起离婚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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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南讯 近日,肃南县法院首次适用《婚姻法》解释(三)审结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
原告安某与被告张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居住楼房1套系原告父母2002年购买,房屋产权在原告母亲名下。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发生矛盾。为此,原告于今年8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期间,被告张某以居住的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分割, 原告安某认为该房屋的产权系其婚前财产,不同意给被告分割。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于此涉案房屋,由于原被告不能达成分割协议,法院可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过调解,原告安某和被告张某达成协议,涉案房屋归原告安某所有,在其他财产分割方面对被告张某予以照顾,并由安某给张某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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