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留下口头遗嘱 两任丈夫争抢遗产
来源:四川法制报
法院认为,非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何梅与前夫杨海育有一女,与第二任丈夫李壮育有一子。在患肝癌晚期去世后,何梅名下的两处房产引发两任丈夫、两名婚生子女打起了遗产争夺官司。
丈夫李壮主张“何梅曾立下口头遗嘱表示所有财产归儿子李强继承”,前夫杨海主张“女儿杨婷婷理应分得遗产”。而有三名见证人现场见证的这份“口头遗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20日,阆中市法院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因口头遗嘱并非在危急情况立下,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最终判决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继承。
女子肝癌去世留下房产
1996年12月,何梅与杨海结为夫妻,三年后生下女儿杨婷婷。因聚少离多,2008年,双方协议离婚,女儿杨婷婷随父亲生活,何梅分得位于阆中市双龙场的门面一间和住房一套。
2009年,何梅与李壮结婚,婚后生下儿子李强。2010年4月22日,何梅因咳嗽不止,后经辗转治疗,最终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不久后离开人世。
三名证人见证口头遗嘱
此前,杨海因女儿的抚养费一直与何梅争执不下。得知何梅病逝后,杨海想起前妻分得的房产应该有女儿的份额,先后三次到李壮家要求协商此事,均遭到李壮拒绝。“我老婆的财产已经全部口头遗嘱留给我儿子李强了,你只有看的份,与你无关!”李壮称,妻子生前立有口头遗嘱,表示将其所有财产由儿子继承,并有三名证人证实。杨海遂以杨婷婷监护人的名义将李壮父子告到法院。
口头遗嘱非危急情况无效
庭审中,法庭明确了“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将影响本案结局”。法庭对证人进行询问后认定:死者何梅在最后转院一周内神志一直清醒。
法院审理认为,何梅2010年5月14日于病榻上作出其本人的所有财产均由儿子李强继承口头遗嘱的意思表示时,并不算情况危急;且其后,何梅要想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儿子不仅客观上有时间的许可,也有作出书面遗嘱的必要。因此,法院认定何梅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何梅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依法继承。
法院结合房屋评估价格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判决由李壮父子共同继承何梅的房产,李壮向杨婷婷支付房屋补偿款13.5万余元。记者采访获悉,截至发稿时,李壮已履行了给付义务。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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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
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呢?
根据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人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张晓东 李大敏 本报记者 开永丽
作者: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