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 父女为争房对簿公堂
来源:天津北方网
黄大爷夫妇生育了一儿一女。1999年,黄大爷夫妇和女儿黄小兰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红桥区的房屋。黄大爷出资4.5万元,黄小兰出资4万元,房产登记在黄大爷名下。2006年,黄小兰为给孩子办户口在本市上学,黄大爷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字变更到黄小兰名下。2009年,黄大爷的老伴病逝,父女俩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后来,黄小兰打算卖房,黄大爷强烈反对,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儿子黄小山成为本案第三人。
庭审中,原告黄大爷诉称,当初原告为了外孙的前途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后来父女关系恶化,老伴去世,原告无法独自生活,被告疏于照顾,并声称要出售该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确认原告拥有该房55%的共有权。
被告黄小兰辩称,当初购房款虽然部分是原告借款和资助,但买房后被告以交暖气费等形式偿还了原告5000元,最多同意原告占有50%的产权,并且被告有权利继承母亲的遗产。被告因不能与原告共同生活,主张将房屋卖了,并且主张继承母亲的遗产。第三人黄小山述称,自己也要求继承母亲遗产,确认其在房屋产权上的明确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现虽登记在被告名下,实为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原告出资占房屋份额的53%,被告出资占房屋份额的47%。原告所拥有的房屋份额应与其配偶共有(即各占26.5%)。其配偶死亡后,所有的26.5%房屋份额,应作为遗产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共同继承(即各分约8.8%)。考虑原告年老有病,且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予以照顾多分得遗产。
综上,一审判决诉争房屋由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共有。原告享有房屋41%的份额,被告享有房屋53%的份额,第三人享有房屋6%的份额;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请。(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记者冯琳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