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离婚妻弟来追债 法院认定债务与该男子无关
来源:广西新闻网
柳州市民史某与妻子闹离婚,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紧接着他又接到小舅子的一纸诉状,要求他和妻子还钱。那么,妻子借的钱,该不该由他来还,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月20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债务为史妻所借,与史某无关。
史某在2002年2月与阿丹结婚,8年后两人闹不和,从2010年12月开始分居。2011年3月,史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打算与阿丹离婚。一个月后,一审法院判决两人不准离婚。谁知,离婚纠纷还未了结,史某和阿丹就收到传票,原来是阿丹的弟弟阿冲起诉追债。
阿冲出具3张借条,说是姐姐阿丹在2011年5月、6月间提供的,借条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04年6月”、“2005年5月”和“2009年5月”,数额分别为10万、10万和3.5万,借条内容约定利息以银行贷款利息标准支付。史某否认这些钱是他向小舅子所借。
一审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此案中,阿丹在夫妻分居后才提供三张借条,丈夫史某表示并不知情,因此史某和阿丹没有共同借款的合意;阿冲说姐姐借款是用于家庭投资及与史某共同生活开支,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此无法认定23.5万元的借款是史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随后,一审法院判决23.5万元借款及利息全部由阿丹偿还。阿丹不服上诉,强调这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史某承担连带责任,与她共同还债。
史某的代理律师黄华指出,此案疑点重重:首先,阿冲认为借款方式为银行转账20万、现金给付3.5万,阿丹则说是银行转账10万,现金给付l3.5万元,两人陈述互相矛盾;第二,阿冲认为借条落款时间就是实际书写时间,阿丹却解释说借条在2011年5、6月间才补写,两人陈述同样存在矛盾;最后,阿丹向阿冲提供借条时,她与丈夫史某已经分居近半年,史某对借款一事根本不知情,这笔钱应该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属于阿丹个人债务。
柳州市中级法院采纳黄律师的意见,认为“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说法没有有效证据,阿丹所称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她提供借条时已与史某分居近半年;结合借条落款时间及阿丹姐弟的说法不一,且史某否认借条真实性,应认定该债务不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阿丹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