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笔遗产惹得六子女对簿公堂
来源:阳城晚报
法院在再审时借助科技手段排除疑点
老人撒手归西后,留下一小笔遗产,却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6名子女对簿公堂。庭上,当事双方对同一事实举出了两组截然相反的证据。原告不服二审判决后,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再审时,法院最终通过科技手段成功排除了疑点。
继承起纠纷
住在广州市猎德村的刘丽一生经历了两次婚姻,其中,肖甲、萧乙、萧丙、萧丁是她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当1953年她带着肖甲来到猎德村再婚后,又生育了李红、李蓝。1997年刘丽去世后,留下了一笔可继承的猎德村119股股份。
然而,老人去世后,李红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萧乙、萧丙、萧丁并非老人所生,没有继承权。
经审理,天河区法院判决:老人名下的119股股份,肖甲享有24股,其余5人各享19股;上述股份产生的10.71万元分红,肖甲分得2万元,其余各分1.742万元。
李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据猎德派出所的户籍登记材料,刘丽的子女仅有李红、李蓝和肖甲3人,且上面载明母亲生于1928年,但一审判决认定萧乙、萧丙、萧丁分别生于1933年、1936年和1939年,不合常理。因此,白云区寮采村委会出具的萧乙、萧丙、萧丁3人为刘丽所生的证明是伪证。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老人出生的年代没有出生证明资料,仅据其个人的陈述记录,有错误可能,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寮采村委会的证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抗诉后再审
李红不服,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诉。后来,检方抗诉指出,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萧乙、萧丙和萧丁有无继承权的问题。
省检察院抗诉称,根据司法解释,出生时间应以户籍证明为准。李红已向法院提交了老人的户籍资料,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资料虚假或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户籍资料所记载的出生时间。而另有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科技帮大忙
但肖甲一方对此并不认同。其在共同答辩时称,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没有考虑到案件的特殊背景。刘丽一生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文革等动荡年代,而广州市农民户籍制度直到上世纪60年代才建立,民国的原始户籍资料也没能保留至今,现有的户籍资料均由居民自报,可信度存疑。而刘丽的出生地、首次婚姻及生子地均为白云区寮采村,该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效力更高。
再审再次遇到证据上的冲突,怎么办?这时,肖甲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对他与萧乙的亲缘关系进行法医鉴定。经法院委托,2012年1月17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确认:“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萧乙与肖甲是同父同母兄弟的意见。”
这一姗姗来迟的鉴定结果终于宣告了诉讼的终止,广州中院再审认定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