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自愿放弃继承父亲房产后反悔与继母相争
来源:光明网讯
现年62岁的赵红梅与老伴属再婚,在老伴去世后其向继子提出要独自一人继承老伴的一套房子遭到了拒绝。赵红梅以继子已自愿放弃继承其父的财产为由将继子告到了法院,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讼争房屋由赵红梅一人继承。
2000年起,赵红梅与大其11岁的李国庆共同生活,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在李国庆于1993年向单位购买的位南宁市白沙路的一套房改房,当时的购房价为2.8万元,这套房子属于李国庆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赵红梅已经了解到,李国庆曾经有过两次婚姻,与第一位妻子生育有两个儿子李强、李兵,与第二任妻子未生育有小孩。
赵红梅与李国庆结婚后很大一部分精力要照顾李国庆,因李国庆于1996年因工致残,生活上有些不便。2010年11月,李国庆死亡。李国庆死亡后,赵红梅要求李强、李兵协助将其父李国庆留下的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李强、李兵拒绝了赵红梅的要求,并提出应按继承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继承。遭到李强、李兵的拒绝后,赵红梅于2012年2月将李强、李兵诉至江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李国庆名下的讼争房屋为赵红梅一人继承。
法庭上,赵红梅提出之所以要求独自一人继承李国庆名下的讼争房产,是因为李国庆因工负伤致残,为叁级下肢残疾,长期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李强、李兵以离家远,无法照顾李国庆等为由,对李国庆不闻不问,从不照顾,只有自己一人无微不至地关怀和照顾李国庆。1999年10月,李国庆与李强、李兵达成一份《关于财产问题协议书》,其内容是“我父亲李国庆,61岁,年老病多,加上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儿子由于离家较远,早晚无法照顾,因家庭种种原因,又无法给予经济援助。现经过协商关于父亲所住的房屋和父亲所有的财产,我决定不要,放弃继承。如果父亲重新找到老伴或请保姆或用人护理到父亲过世,房屋及一切财产由他们进行处理即由他们继承。儿子特此声明,从今日起互不来往,互不干扰。以免以后争吵互伤感情”,被继承人李国庆及李强、李兵均在协议上签名。赵红梅认为,其应作为李国庆唯一的继承人。
对于赵红梅的诉求,李强、李兵共同答辩称,赵红梅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虽然其与父亲李国庆于1999年签订了《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书》,但这是在李国庆不断吵闹的背景下,二人被迫与李国庆签订的,签订协议书后李强、李兵也常常回去照顾李国庆,李国庆的后事也是由李强、李兵负责包办的。为此,李强、李兵均应为李国庆的遗产继承人,享受平等的继承权,讼争的房屋不应由赵红梅一人继承。
李强、李兵是否应享有继承权?讼争的房屋应如何进行继承成为法庭上的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此案赵红梅系被继承人李国庆的配偶,李强、李兵均为被继承人李国庆的儿子,赵红梅、李强、李兵为被继承人李国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赖东祥的遗产。对于讼争房屋的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此案中,被继承人李国庆因工伤残疾,赵红梅自2000年起与被继承人李国庆共同生活,照顾被继承人李国庆,并于200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赵红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在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从李国庆与李强、李兵于1999年10月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可看出,李强、李兵认可了其未与被继承人李国庆共同生活且无法对身有残疾的被继承人李国庆进行照顾,李强、李兵未能尽到其赡养的义务,并且李强、李兵在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李国庆的财产,诉讼中,李强、李兵主张其赡养被继承人李国庆但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综合上述情况,结合讼争房屋以及赵红梅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讼争房屋由赵红梅继承,法院对赵红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李强、李兵不服已提起上诉。(文中人名均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