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继承遗产将姑叔告上法庭“口头遗嘱”无效
稿源:渤海早报编辑:张瑜
内容提要:家住塘沽的陈志强(化名)因继承爷爷遗产问题将姑姑和叔叔共六人告上法庭。被告方拿出证人证言,称陈志强的爷爷生前曾有口头遗嘱,已将名下房产许给陈志强的小叔。
天津北方网讯:家住塘沽的陈志强(化名)因继承爷爷遗产问题将姑姑和叔叔共六人告上法庭。被告方拿出证人证言,称陈志强的爷爷生前曾有口头遗嘱,已将名下房产许给陈志强的小叔。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方仅提供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所谓“口头遗嘱”意见不予采纳,判决遗产由原、被告七人共同继承。
陈志强今年25岁,父亲于1995年去世。陈志强的父亲在家排行老大,有六个弟弟妹妹。陈志强的奶奶、爷爷分别于1999年、2011年去世。陈志强在祖父去世后,多次找到姑姑和叔叔六人,商讨继承爷爷遗留的住房一套及现金等若干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陈志强将姑姑和叔叔共六人起诉,要求依法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庭审中,六名被告辩称,陈志强的祖父在去世前曾有口头遗嘱,表示将房产留给陈志强最小的叔叔,当时有三位证人在场,内容合法。被告方为支持答辩意见,向法院提供了三名证人的证言,证人均系陈志强祖父的邻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原告有权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现被告仅提供三位在场证人书面证言,而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故对其证言不予采纳;被告所主张的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保护。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遗产由原、被告七人均分。
证言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依据
击水律师事务所鲍宏声律师解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人证言包含在证据种类之中,属于证据范畴。但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具体到本案,作为知道案件情况且出具书面证言的证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但被告未向法庭说明提供证言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且该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