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出事故致妻死亡肇事丈夫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中国江苏网
丈夫开车出事故,导致车内妻子死亡。之后,保险公司就该事故进行了赔偿。在分配这笔赔偿金时,死者的女儿却认为,开车的继父无权分得这笔钱。日前,无锡滨湖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张强今年47岁,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与前妻离婚后,他带着儿子从老家四川来无锡生活。不久后,他遇到了跟他有着同样经历的王芳,王芳比他大4岁,离婚后带着女儿生活。由于两个人经历相似,没多久就产生了感情。2005年1月25日,张强与王芳再次走入婚姻殿堂。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2年1月28日,张强开车带着王芳等人行至沪蓉高速公路某一段时,由于张强超速行驶且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子与高速公路边防护桩和树干发生碰撞,王芳被抛出车外,后经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突如其来的噩耗带给这个家庭的除了悲痛之外,争执也是随之而来。
王芳死亡之后,张强得到了保险公司赔偿的52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笔钱的分配问题,在这个家里引发了一场大风暴。
王芳共有五个法定继承人,分别是她的丈夫、儿子、女儿和父母。2月25日,张强私下与王芳的父母达成协议:王芳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五个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同时,由张强负责赡养王芳的父母直至他们终老,并给他们10万元的保证金,于2013年春节前付清。然而,王芳的女儿陈静对这样的分配却很不满意,在多次商讨无果之下,她把张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陈静表示,王芳的死亡是由张强造成的,张强没有权利继承王芳的死亡赔偿金。因此,自己应该得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四分之一,即14.25万元。
对此,张强也觉得很委屈。虽然是因为他开车出了事故才导致王芳的死亡,但是他并不是故意的,从情理上讲,他失去了自己的妻子,也是一个受害者。这并不能说明他就没有权利成为王芳的法定继承人,所以王芳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应该分成五份而不是四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法定继承人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之所以可获得赔偿,是基于其与死者之间的法定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绝对权。张强系王芳丈夫,属法定继承人之一;其过失致王芳死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其系王芳法定继承人之客观事实,亦不能剥夺其继承之权利。同样,陈静作为王芳五个法定继承人之一,亦不能因侵权人身份改变而获取更多的死亡赔偿金之赔偿。据此,法院认定陈静可获得母亲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10.5万元。(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