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遗产房 爷孙上公堂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一男子因车祸不幸去世,其父母因房屋的继承与儿媳及孙子发生纠纷,无奈闹上法院。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当事人对遗产房如何处置意见相佐。2月20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进行判决,对房屋的产权依法进行了分割。
张某和杨某夫妇家住宜州市庆远镇,两人婚后生育一子。2005年,张某夫妇筹资在镇上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5月,张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
张某死后不久,其父母就因房子的使用和归属问题,与儿媳杨某多次发生矛盾,经镇司法所、居委会干部多次调解均未果。2012年10月,张某父母将儿媳杨某及15岁的孙子告上宜州市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根据张某父母的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45.7万元。张某父母据此要求杨某支付他们应获份额的款项,房子产权归杨某母子。但杨某提出对房产进行拍卖处理,并表示房产中其应得份额全部归儿子所有。
宜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产系张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份额归杨某所有,余下的作为遗产处理。张某生前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杨某母子及张某父母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应均等,即张某父母及杨某母子应各分得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杨某应分得八分之五的份额。因杨某主动提出其应得份额全部归儿子所有,故其儿子实分得房产份额共计八分之六。
法院认为,因张某父母、杨某母子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而法律法规对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故只能在执行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日前,宜州市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涉案房屋产权归张某父母及杨某儿子共有,其中张某父母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张某儿子占八分之六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