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是否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
来源:江苏法制报
[案情]陈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遭遇车祸受伤,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后陈某某于2010年9月9日因病去世。陈某某的继承人于2011年5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王某某及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05537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某某的继承人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陈某某受伤一事而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0000元。被告上海安邦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某定残后死亡,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消失,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不复存在,同时残疾赔偿金请求权作为具有绝对人身专属权,不具有可继承性,陈某某的继承人对残疾赔偿金不享有请求权,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残疾赔偿金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并依据定型化的理论,设有固定赔偿标准和期限,并根据残疾等级抽象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此作为评价受害人利益损失,即不管受害人实际生存多长时间,其残疾赔偿金按一定年限和标准计算的,受害者在定残后去世的,并不影响残疾赔偿金的获得。同时,受害人因残疾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受害人及其家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的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是受害人及其家庭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收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致残,赔偿义务人应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物的债权等。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定残后因故死亡,其本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的“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该笔赔偿金作为消极遗产应由受害者的继承人继承,故其继承人有权主张残疾赔偿金。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