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李某是被继承人张某的母亲,是张某唯一的亲人。2001年6月3日,张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分行存入活期储蓄存款7000元,并设置了密码。存款后,张某曾于2004年10月5日提取2000元。2002年元月,张某病故,但其生前未将存折密码告诉他的母亲李某。后李某拿着儿子张某的这张存折及身份证到中国农业银行某某分行处提取剩余的5000元存款,结果银行以张某未提供密码不符合银行内部规定为理由拒绝为其提取,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银行为其提取该笔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时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森林、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本案中涉诉的5000元存款时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应该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是公民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之一。张某死亡后,其存款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原告李某作为其子的第一顺序的唯一继承人,对该笔存款享有完全所有权。被告以内部规定作为拒绝取款的抗辩,违背了《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法院遂判决原告李某对5000元的存款本息享有所有权,存取自便,被告不得干涉。审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分析
法院以存单纠纷为案由受理本案,即应从储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来要求原、被告双方。存款人在存款时设立密码,对存款人来说是一种存款安全的保护措施;对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来说,是其对存款人所负的一种特殊义务,即为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其不得向未提供密码的取款人给付存款。因而,金融机构方面关于凭密码取款的规定,其实质并不是内部规定,而是与存款人所做的一项义务约定,且成为公知的内容,只不过这种内容同事也反映在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中,一般并不需由存储双方直接约定,而往往被认为是内部规定罢了。这是一种误解。其实,只要存款人选择了设密存款的方式存款,就等于和金融机构做了约定,即便是存款人本人亲自取款,只要不能提供密码,金融机构拒接付款都是正当的。所以,在原告持其子的存折及身份证要求取款时,因存折设有密码,而原告不知密码,被告执行规章制度拒绝原告提取并无过错,是正当的抗辩。
如果原告李某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取款,其首先必须证明其继承权,金融机构作为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的占有人的义务,是向经一定程序确定的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交付这部分以存款表现的遗产。但是,在我国的《继承法》中,没有关于占有遗产人,特别是继承人以外的合法占有遗产的人应依什么程序向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交付所占有的遗产的规定,这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缺陷。正因为如此,在诸如本案这种情形的争议中,人们往往认为占有遗产的人不向诸如原告一样的继承人交付遗产为侵犯继承权,或者以继承法上的理由判驳诸如被告一样的遗产占有人的抗辩理由。这又是一种误解。一般来说,诸如被告一样的合法占有遗产的人,在未见到向其要求交付遗产的人提供有效继承权证明(法院判决书或继承权公证证明书)之前,是没有理由向主张者交付的,而不论主张者能够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身份关系、亲属关系。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享有继承权的人的权利。
因此,在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存款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的地方可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在国外的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士和港澳同胞在国内银行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在国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存款人确定死亡的证明)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的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3)在我国定居的外侨(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的银行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出来手续相同,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具体的协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想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继承人所在国如果是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熬过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证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同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住在国外的继承人在我国银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国外,应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确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公证部门证明,暂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财政部门入库归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由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