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是宁津镇人,因与丈夫王某感情破裂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6年1月22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依法分得价值4.3万元的财产。1月23日,双方当事人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判决书。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06年1月2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10日,王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二审法院随即作出了终止宋某与王某离婚诉讼的裁定。宋某对王某进行了安葬。丧失办完后,王某的弟弟王亮(化名)要求继承其兄离婚诉讼中分得的财产,而宋某认为离婚判决书还未生效,她与王某还是夫妻关系,所以王某的遗产应由她继承。双方争执不下,王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的离婚诉讼虽经法院判决,但在判决生效前,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即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某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在二审期间,王某因车祸死亡,导致离婚起诉终止,二人的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到王某死亡之时,因此,宋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院判决宋某继承王某价值4.3万元的遗产。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离婚上诉期间夫妻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中的“配偶”,是指合法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夫妻互为配偶。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个继承权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因此也会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4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本案中,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间内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与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而在二审上诉期间,由于王某外出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根据我国《迷失诉讼法》第1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的规定,二审法院随即做出了终止宋某与王某离婚诉讼的裁定,由于诉讼终止,因此法院的一审判决仍然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王某与宋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宋某还是王某的配偶。
专家提示
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采取登记离婚的,在离婚登记作出之日起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诉讼离婚时,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解除。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判决的生效期为15日,即当事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后15日内未提起上诉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在此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其配偶仍然有权继承遗产。如果一方当事人上诉,在上诉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如果在这一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作为配偶继承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