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由于父母无力抚养,陈某3岁时被送与无生育能力的胡某夫妇收养。陈某被送养后一直随胡某夫妇一同生活,和其生父母虽然有所往来,但是未尽赡养义务。2004年,陈父病逝,遗产被陈某的五个哥哥平分。陈某向五个哥哥提出,自己也是陈父的亲生儿子,有权继承遗产,但遭拒绝。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夫妇收养陈某符合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是有效的收养。根据《收养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陈某与其生父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其被收养而消除,其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消除,所以陈某没有权利继承其生父的遗产。法院最后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收养的结果是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既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生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但也有两种意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在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有较多的赡养,且生父母生前没有以立遗嘱的方式赠一定财产给他,那么除了可以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轻声父母的适当遗产。
专家提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