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留有一个儿子李山;后又娶妻任平,生有一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2004年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了新房2间,李山的妻子叫何慧,生有一个女儿叫李洁。李树纲的二儿子李全兴早年已经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他人。李树纲有一个朋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因此李树纲想赠与他一笔钱,但宋建没有接受,于是李树纲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2006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祖孙三代人一起出海打鱼,遇到台风船毁人亡,但个人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失完毕后,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他是李树纲唯一的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林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是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该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是他的儿子,她也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后因为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分割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三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李树纲、李全喜、李山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的规定,法院推定李树纲先于李全喜死亡,李全喜又先于李山死亡。
李树纲生前曾留有遗赠协议,但受遗赠人宋明在得知受遗赠后三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应当视为宋明放弃受遗赠。故李树纲的全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对于李树纲的法定继承人的确定,法院认为李玲作为李树纲的女儿享有继承权;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也不属于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因此,不能继承李树纲的遗产;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李全喜是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他继承李树纲的遗产应该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李全喜的遗产应该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李树纲的12间房屋,由李玲继承4间;李全兴应继承的4间由李明星转继承;李全喜继承的4间由任平、李林和李山共同转继承;李山转继承的3/4间再由何慧和李洁共同转继承,每个人继承3/8间。
专家提示
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