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结婚。2004年12月底,张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及十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悲伤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死亡。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父母对张某遗产进行分割,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生分歧,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遂以张某父母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财产进行分割,并请求继承已死男婴所得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王某所生男婴在出生时并不是死体,而是在出生十天以后才死亡的,所以应该为他保留继承份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由于婴儿是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所以为婴儿保留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应该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男婴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母王某一人,所以,由王某取得婴儿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张某死亡时,也就是继承开始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生,此时胎儿并非遗产继承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其目的是考虑到胎儿出生后有利于以后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张某死亡时,虽然男婴尚未出世,但男婴出生后应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的份额应转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其母王某继承,也就是转继承。当然如果男婴出生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继承人,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张某的遗产就应该按照一般的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某的遗产应该均分为四份,由其父母各继承一份,妻子王某继承一份,其遗腹子继承一份,而遗腹子的遗产份额被其母亲王某转继承。
专家提示
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如果胎儿出生时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则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