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春天以来,“不可抗力”这个法律名词倒成了全社会的热门词汇。很多人听说,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疫情期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履行职责的,都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那么,新冠疫情到底是不是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这几个月来的新冠疫情对全国乃至全世界的生产、生活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因为严格的疾控措施,很多人因此不能上班,无法工作,收入大幅度降低直至完全没有收入,甚至遭受巨大的损失;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产品无法生产,货物无法运输。。。。。。大家都急切地盼望着疫情早日过去,生产生活能恢复正常。同时,疫情也造成了很多无奈的矛盾和纠纷。例如:
原来约定的产品不能按时生产交货的;
已经生产出来产品买家拒绝接收的;
原来预订的宴会、旅游、住宿取消的;
家长为孩子支付了培训费而培训机构不能开业,甚至关门跑路的;
企业或个人负债,但是几个月缺少收入造成无法按时偿还的;
承租的房屋无法入住,到期又无法去搬家的;
员工不能上班,企业要降低工资甚至解除劳动关系的。。。。。。
现在各地逐步解除疫情防控措施,争取复工复产。但正是这样的时候,疫情期间积累的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在民间可能引发大量的利益冲突,甚至产生很多诉讼。
非常及时地,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了最权威的法律指南——《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意见一》为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及时正确地化解合同履约、企业债务、劳资关系等纠纷,提出了十条具体措施。
对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中如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的数项规定,就是《意见一》的重中之重。
具体而言,新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案情而定。对于具体案件,要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分别按以下3种情况来处理。
1、对于疫情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例如广东的一家公司向湖北的一家厂商订购了一批工业机械产品,原本合同约定湖北的厂商应在2020年春节后开始生产,3月10日交货。但由于疫情的影响,湖北的厂商完全停工,无法生产,不能交货。这种情况下疫情防控措施就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湖北厂商不需要再交货,也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疫情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争取协调当事人重新协商,继续履行合同;如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事项,法院可以适视情况支持。
例如商场的租赁商铺问题,由于疫情期间人流量少,没什么生意,商户没有收入,可能无法支付原本约定的租金。但是此商铺仍是由商户租用,从法律上来讲,商铺租赁合同仍然在履行中,疫情并没有导致商铺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就不属于“不可抗力”,商户不能要求完全免责。
但是疫情确实导致商户收入大幅降低,导致其按约交付租金确有困难,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协调双方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条件下,对履约事项作一些变更。如延后付款时间,降低受影响期间的租金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等因素也将考虑在内。一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申请,具体结果将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3、对于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如有两方约定共同出资出力,于2020年5月期间在某公园内开办书展。一方已向另一方支付了一些款项,双方准备了一些书籍、人员、展台等。但是出现疫情之后,公园关闭,书会自然无法举办。在这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解除后,双方可以就成本支出进行核算和分摊。
在适用不可抗力规则方面,还需要做到以下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坚持鼓励交易原则。
二是强调当事人约定优先。
三是严格法律适用条件。
四是明确举证责任规则。
除了对不可抗力规则适用作出规定外,《意见一》还就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涉及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食品、药品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灵活采取保全措施等内容作了规定,为及时正确处理相关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既然此次颁布的是《指导意见(一)》,那么今后肯定还会颁布《指导意见(二)》,甚至《指导意见(三)》,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准则和方法作出更多详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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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全文:
法发〔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精神,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司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在涉疫情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妥善处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主张其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存在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得到政府部门补贴资助、税费减免或者他人资助、债务减免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等案件事实的参考因素。
四、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支持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依规采用灵活工作方式。审理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政策文件。
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经营者在经营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药品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费者主张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依法顺延诉讼期间。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八、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于受疫情影响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于确实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诉讼参加人,要依据其申请,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九、灵活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十、切实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涉疫情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的作用,涉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确保裁判标准统一。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