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律相关司法解释大全
No. 法规标题 发布日期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娟婷继承纠纷一案的函 1994.12.0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杨杰遗产继承一案的函 1994.05.1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09.16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家正、蒋淑芳与徐文英等人析产继承案的函 1991.01.28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蒋秀蓉诉彭润明、邱家乐、朱翠莲继承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批复 1991.01.26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敬民诉胡宁声房屋继承案的复函 1990.08.13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 1990.04.12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 1990.02.05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等与孙洪武等房屋继承申诉一案的复函 1990.02.05
1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案的复函 1989.02.21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莫曼玲等人与赵新民等人继承纠纷的批复 1988.08.17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汝是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8.08.17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失效] 1988.07.12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与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案的批复 1988.07.12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毓芬等诉强锡麟继承一案的函 1988.03.12
1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王安贵诉王景斋继承案的电话答复 1987.12.16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 1987.10.17
1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 1987.10.16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1987.08.05
2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07.25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7.04.25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韩荷敏等人与宁桂兰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 1986.06.10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05.19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6.04.03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6.02.13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1985.11.20
2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 1985.10.28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5.09.11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1985.06.12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寿朋、张惜时与王素卿继承案的批复》 1985.04.27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晏和房屋继承申诉案的批复 1985.04.27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秀珍继承张裕仁遗产案的批复 1985.03.28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1985.02.27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失效] 1985.02.24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4.07.30
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 1983.09.03
3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冯群英与覃国义、覃国信房屋继承纠纷申诉案的复函 1983.08.25
38 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 1982.06.02
3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对晋秀月与李小香、李五常继承一案的处理意见的电话答复 1981.03.13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失效] 1980.10.25
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 1980.08.05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失效] 1964.09.18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 1964.09.16
44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发给杨格非遗产继承权证明书的批复 1963.07.16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2.09.13
46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遗嘱继承的两个具体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7.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