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继承法简介
作者:鲍晓华律师
现代英国继承法由大量的单行法规组成的。其中主要包括:1937年遗嘱条例、1925年财产条例、1925年遗产管理条例、1938年家庭供养条例、1952年无遗嘱继承条例、1963年遗嘱条例、1966年家庭供养条例、1969年家庭法修改条例、1971年遗产管理条例、1975年财政条例、1975年继承条例、1975年子女条例、1977年家庭供养(无遗嘱继承)法令。这些条例、法令互为补充,是英国目前司法实践的法律依据。
一、无遗嘱继承
对于无遗嘱继承(即法定继承),英国继承法对不同继承人的继承权分别加以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配偶继承权。配偶是指有正式婚姻关系并且没有别居的夫妇。鳏夫与寡妇均适用统一的继承原则。这种统一的配偶继承制将配偶的继承权分为下列三种情况:
第一、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没有生存子女、父母、和兄弟姊妹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存配偶可取得全部遗产。
第二、在无遗嘱被继承人留有子女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存配偶有权取得(1)全部“人身动产”(personalchattl。),即诸如衣物、家俱、珠宝、机动车和家畜之类的家庭用品、个人用品或装饰品。(2)“法定遗赠物”25000英镑。(3)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始至法定遗赠物支付时止,每年取得法定遗赠物的百分之四的利息。(4)对剩余遗产的一半享有终身权益。
第三、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未留子女,而留有生存父母和全血缘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的情况下,生存配偶有权取得:第二种情况下的全部“人身动产”;“法定遗赠物”55000英镑;“法定遗赠物”百分之四的利息和剩余遗产的一半。
生存配偶除享有上述无遗嘱继承份额外,还享有一些变通的和优先的权利。它们是:生存配偶有要求支付遗产本金的权利和要求取得婚姻住宅的权利。前一项权利是指享有终身定期金的配偶,在有子女的情况下,有权要求遗产管理人或执行人支付遗产本金,以取代终身定期金。后一项权利是指生存配偶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住宅享有一种优先取得的权利。根据该项权利,生存配偶可用书面通知要求遗产管理人或执行人将该住宅拔给其使用,以补偿其对无遗嘱遗产所享有的任何权益或替代终身定期金。
(二)、子女继承权。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子女继承权有两种情形:
一是在被继承人死后留有生存配偶的情况下,子女有权取得被继承人生存配偶根据无遗嘱继承法所不能取得的另一半剩余遗产;
二是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生存配偶,但留有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子女有权取得全部遗产。
法律规定,无论子女依哪种情况继承遗产,均被认为是“法定信托财产”。法定信托“财产”在无遗嘱被继承人18岁以上(或18岁以下结婚)的子女之间平均分配。子女继承遗产须遵循“财产混合”的原则。该原则要求在被继承人生前赠与的情况下,若无相反意图,子女须将通过遗产预付方式取得的财产计入应得遗产数额之中。所谓遗产预付是指的无遗嘱被继承人生存期间指定将其某项财产供给子女终身享用,并且被继承人作此项指定时未明确表示此项财产不计入子女将来的遗产应继份之中。例如,无遗嘱被继承人赠给子女的结婚财产,一般被认为是遗产预付。凡属遗产预付,均应在继承遗产时从接受遗产预付的子女应继份中扣除。但“财产混合”的原则并不适用于孙子女。在孙子女代替亡父母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情况下,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赠给孙子女的财产,不得计入孙子女应继份之中。但祖父母生前对于其子女所作的遗产预付,即使孙子女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仍应将该项遗产预付计入孙子女应继份之内。
(三)、父母和其他亲属继承权。被继承人父母继承权也有两种情形:
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死后留有生存配偶,但无生存子女的情况下,有权取得被继承人生存配偶所不能取得的另一半剩余遗产;
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既无生存配偶,又无生存子女的情况下,有权取得全部遗产。
父母共同继承的遗产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如一方死亡,则生存一方可取得全部遗产。
被继承人全血缘兄弟姊妹在继承法中的地位类似父母。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没有生存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其兄弟姊妹可取得被继承人生存配偶所不能取得的另一半剩余遗产;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未留生存配偶、子女和母父的情况下,其兄弟姊妹可取得全部遗产。如被继承人兄弟姊妹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在无遗嘱被继承人没有生存配偶、子女、父母或全血缘兄弟姊妹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下列亲属也依次享有继承权。他们是:
(1)半血缘兄弟姊妹;(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全血缘的叔伯和姑母、舅父和姨母;(4)半血缘的叔伯、姑母、舅父和姨母。若一个顺序只有一人时,则该当事人可继承全部遗产。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英国继承法中与无遗嘱继承相并行的另一项重要的继承制度。值得注意的是,现代英国遗嘱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对家庭成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的,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来逃避这一法定义务,有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予以变更。
申请人提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证明被继承人死于英格兰或威尔士。
第二、证明自己具有申请人资格。包括:(1)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合法婚姻中的配偶、可撤销婚姻中的配偶、司法别居配偶。此外,与被继承人缔结无效婚姻的一方如能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缔结的婚姻是出于善意的;其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未重新与他人缔结婚姻,则也应视为被继承人的配偶。(2)与被继承人解除婚姻关系但在被继承人生存期间没有再婚的前夫或前妻。(3)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遗腹子女。(4)为被继承人视为家庭子女的人。(5)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直由被继承人供养的人,例如继子女。
第三、申请人必须证明被继承人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律所涉及的遗产分配没有为其提供“适当的财产”。
在英国法制史上,遗嘱继承法经历了家庭固有权利、完全的遗嘱自由和家庭的处分权(即相对遗嘱自由)三个发展阶段。英国资产阶级采用相对遗嘱自由原则,协调个人与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利益,从而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鲍晓华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欧盟法)。执业年限5年。专业方向:涉外民商事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