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旬阳法院民二庭对一起遗嘱继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争议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要件,被判决无效。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旬阳县城关镇颜坡村一组农民张有宏与罗兴琴夫妇生育二子、三女,即张家刚、张家国、张家英、张家爱、张家莲。 1989年罗兴琴死亡。1990年分家,财产、自留地、林扒等原、被告均分。三女均已出嫁,未成年的张家刚分家后随张有宏生活,成年后赡养张有宏,并负责对张有宏活养,张家国负责对张有宏死葬。张有宏提留部分家具及自留地归其在有生之年使用,死亡后分别归其兄弟二人。分家后张家国的自留地和林扒经村组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分给张家刚的自留地和林扒,因张家刚尚未成年,仍登记在张有宏名下。张家刚外出打工,张有宏即在家经营自己提留财产和张家刚所分财产。2004年张有宏患病,因原告在外打工,就嘱咐其三个姐姐照顾张有宏,张家刚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期间,张家国因琐事与其三姐妹发生矛盾,经村组干部调解由张家国照顾张有宏。农历2006年1月27日,王太高为张有宏代书"张有宏安排"一份,内容为:"张有宏安排,张有宏现年七十岁,生育两子,长子张家国,二子张家宽,于1990年5月分家另住生活,分家时张有宏本人提留,自留园地两块竹园边9分7厘,右门上6分自留扒,地名公路以上扒内平路以下,地名柏树扒,上至地边下至沟边前至张家茂扒畔。核桃树两根,地名张家宽土地内。木箱一口,坛子两个50斤装,张有宏以上财产,谁负责活养,谁永远经营。原分家时分给张家宽负担活养,现已外出打工常年不在家,联系不上,张有宏提出同村组干部、杨姑夫说清由长子张家国活养负担一切经营以上财产。"遗嘱上张有宏的签名由王太高代签,张有宏按指印,张家国签名,村干部朱雪琴盖章,代书人王太高于纠纷发生后补签名。2010年土地、林权换证登记,张家国因持有代书遗嘱,遂兄弟二人发生纠纷,诉至旬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有宏安排",属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作成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分别签章。本案中"张有宏安排"形式上是代书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朱学琴签章,代书人签名是在事后原、被告发生纠纷后补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有效要件,应认定无效。逐判决王太高于2006年农历1月27日代书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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