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案
视频遗嘱被确认 法院称参照录音认定
2011年08月14日 08:06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朱燕)母亲立下遗嘱,将获得的拆迁款分给次子。长子因此告上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重新分配遗产。
东城法院审理后,对于这份涉案的电脑打印遗嘱未与确认,但立遗嘱时保留的视频资料被确认,故驳回了长子的诉求。
3月14日,李家长子李达在母亲去世后,将弟弟李民和妹妹李荣告上法庭,称母亲去世前,曾获得13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并立下代书遗嘱,弟弟继承母亲的全部遗产。李达认为弟弟提供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并要求依法分得母亲遗产。
案件审理中,李民称,母亲去世前,在两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他代书并打印了遗嘱。遗嘱内容为,房屋拆迁补偿款130万元,为父母共同财产,父亲已过世,依继承法,三子女每人分得20万元整,余下70万元属于母亲,母亲遗嘱表明这70万元财产,“由次子李民继承。”同时,李民表示,整个立遗嘱的过程有视频资料。
法院未采纳被告李民提交的文字遗嘱,但依据李民提交的视频遗嘱,驳回了原告长子李达的诉讼请求 。
释法
录像遗嘱 立遗嘱人应自述内容
主审法官表示,《继承法》五种遗嘱形式中,未规定有视频遗嘱,只规定了录音遗嘱。法院对于视频遗嘱的认定,应当比照录音遗嘱。
法官称,由于录音、录像容易被他人复制、剪接或伪造,在该种遗嘱的制作中,立遗嘱人应自己亲自叙述遗嘱全部内容,不得由他人代为转述。两名见证人应当把自己的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事项一并录制,并对录制情况做出说明。本案视频显示,见证人宣读遗嘱并询问该遗嘱是否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达,并得到肯定答复。在订立遗嘱全程中,立遗嘱人思维敏捷、意识清醒。同时,画面清晰流畅,法院最终认定该录像遗嘱有效。
律师点评:
立遗嘱人在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老年人,受年龄、文化、身体健康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更显格外重要,虽然在《继承法》中对视频遗嘱未给予法律上的明确认定,但在能确保不违背老人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我们也不能僵化在法律的框架中而否认它的存在,法律的制定是服务于鲜活的社会生活,最大限度的满足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对视频遗嘱比照录音遗嘱来认定的做法还是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对民事权益的维护,值得称赞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