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随着本所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尘埃落定,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个案的完结,更多的该是对案件的深刻思索……
案情简介:
许某、平某系夫妻关系,甲乙丙丁分别为双方生育的四个子女,父亲平某于1985年去世,母亲许某于2011年5月13日去世,生前母亲立有遗嘱,将留有的遗产:1、一处房产;2、人民币及外币存款若干。对其遗产进行了分配。原告甲与被告乙、丙均愿意尊重母亲的意愿按照遗嘱执行,但被告丁拒绝执行,各方多次协商未果,诉讼法院。
案件分析:
看似简单的案情却经历了四次开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最后以调解结案。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问题:
1、一份打印的遗嘱,打印遗嘱的效力?
2、关于母亲遗嘱的补充协议,此协议的形成及是否有效?
3、遗产分配协议书是怎样形成的?
关于打印遗嘱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效力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可供参考,实践中对打印遗嘱的效力也是众说纷纭。当然打印遗嘱形式多种多样,一味对其否定也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还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本案提供的打印遗嘱来看,并不具备合法的形式要件,遗嘱上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名,而此见证人还是被继承人的亲弟弟,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该遗嘱既非自书遗嘱也非代书遗嘱,仅有签名并不能证明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遗嘱。关于母亲遗嘱的补充协议是在之前无效的打印遗嘱基础上形成的,遗嘱无效自然补充协议也失去了合理存在的理由。至于在法院调解下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书,由于双方的争执,最终也没有达成调解书,自然也无效了,且双方均认可。
律师提示: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由于自身条件、身体、年龄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订立遗嘱时需更加谨慎,不要原本以为圆满解决了后顾之忧,到最后因遗嘱的效力问题引发家人矛盾,亲情丧失,这也有违老人立遗嘱的初衷;另外计算机的普及,老人在临终前用打印遗嘱处分财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为避免日后家人纠纷,选择打印遗嘱时还需请专业人士帮助。
律师建议:
1、老年人立遗嘱赶早不赶晚:随着年纪的增加,因脑部逐渐萎缩而导致精神状态、思维能力逐渐下降,是无法逃避的自然规律。老年人如欲立下遗嘱交代后事,则应尽早行动,以避免今后有人有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行为能力提出异议而引发对遗嘱效力的质疑;
2、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建议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法律规定的效力最高的遗嘱,可以保障得到执行。到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也可以杜绝其他人对立遗嘱人精神状态、是否收到欺诈胁迫等问题的质疑。
3、订立律师见证遗嘱也是很好的方式:律师可以帮助老年人撰写遗嘱文书,并对遗产、后事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和策划方案,对老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完全保证遗嘱合法和得到实际的执行。此外,律师见证遗嘱比办理公证遗嘱更加便捷,修改也更加方便。
4、有条件时,可以对老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保存证据,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