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改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的1985年,距今已有25年的历史。而这25年正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的时期,人们的物质生活也有了质的变化。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的种类和数量也有了日益增加。回头再看85年制定的继承法,也已经早已满足和适应不了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继承法的修改迫在眉睫。
2012年6月16—17日,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学术报告厅举行了一次关于“中国继承法修改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是各方面研究继承法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官、律师等等,针对继承法的修改进行了专题的研讨。
大致只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产范围的问题。对于在实践中有不同看法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宅基地使用权、网络财产等能不能成为遗产的范围。
2、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问题。继承范围要不要扩大,该如何扩大。按现在的政策,大部分现在都是独生子女,两个顺序不能保证最后财产落到国家手中。范围和顺序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热点。
3、继承权的丧失和放弃问题。继承权的丧失要不要增加丧失继承权的问题,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放弃继承权要不要规定个期限,规定期限有无意义,放弃继承权需不需要特定的形式。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还是所有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损害配偶、其他人的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放弃继承的行为。
4、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现在计算机普及了,自书遗嘱能否采用打印后签名的形式;能否修改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的规定;遗嘱的效力问题,是不是只有公证的遗嘱效力最大,有无必要规定些需要强制公证的遗嘱;口头遗嘱需不需要一个过渡期,超过过渡期就无效了;是不是要在继承法中规定共同遗嘱等问题。
5、关于遗产管理的问题。管理人和执行人怎么规定;他们的选任资格、权利义务、辞职、撤销要不要具体规定;遗产要不要强制造册;要不要建立归扣制度;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要不要在法律中明确的加以规定出来。
总之,我们看到的是飞速发展的社会中现今《继承法》存在诸多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弊端,不完善之处显而易见。因此,修改《继承法》已是社会的必然,我们期待新继承法的出台,新法的出台必将更顺应社会的发展,我们翘首以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