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承 权 公 证 书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xx,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北京市xxxxxxxx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xx,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20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xx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xx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北京xxxxx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xx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x支行xx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xx;被继承人的长子胡xx;被继承人的次子胡xx;被继承人的父亲柳xx;被继承人的母亲高xx。
五、现申请人胡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xx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xx、母亲高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xx、长子胡xx、次子胡xx、父亲柳xx、母亲高xx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xx、母亲高xx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xx、胡xxx、胡xxx共同继承。
北京市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