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 书
(2011)京证民字第568号
申请人:张xx,女,一九三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3504291544,现住北京市xxxx街512号。
被继承人:王xx,男,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xxxxxx街51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xx因继承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二、死亡证明;三、继承人证明;四、储蓄存款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xx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张xx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xx遗留的财产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xxx支行存款:
(一)人民币14925.32元,账号0303210921000755299。 二、被继承人王xx现生存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xx、长女王xx、次女王xx、三女王xx四人。
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它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xx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xx的父母均先于王xx死亡,现王xx的长女王xx、次女王xx、三女王xx三人对上述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xx的遗产应由妻子张xx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