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离婚官司让律师也累 牵涉到房产、存款等纠纷
来源:广西新闻网
这是一起复杂的离婚案,涵盖了同居买房、婚前注册公司、夫妻双方债务等问题。
12月22日,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蒙秀姣,在广西图书馆举办的八桂讲坛上作了《典型婚姻纠纷个案评析》讲座,把自己执业11年来碰到的最揪心最累人的离婚个案拿出来,与在场的100多位听众分享。
案例:
离婚官司打了两年多
两位离异人士因网恋同居半年,双方于2006年牵手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双方各带着一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谁也没想到,3年后会双方闹起了离婚,并为财产锱铢必较,耗时两年多才终于离婚。
在同居期间,双方一起打理男方于婚前已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中男方占股份90%,男方的弟弟占股份10%)。并且以男方的个人名义购买房屋A,婚后开始以男方的个人名义交该房的按揭款。夫妻俩在2006年底又以女方的名义认购房屋B,同时为了让外地的男方侄女能在南宁读书,于是在合同购买书写上了男方侄女的名字,但以女方名义交按揭款。
2008年男方卖掉2005年购买并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面包车,得款3万元。两天后,男方以其个人账户支付10万元购买小汽车一辆,登记在男方名下。2009年9月,男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了离婚,但由于双方在对房屋等财产的分割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由此拉开了长达两年多的离婚拉锯战。
房产纠纷
两套商品房如何分割?
在这起离婚案中,商品房A是男方在婚前以个人的名义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蒙律师说,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这类型的房产分割意见,全国不同的地方判决也是各种结果都有。而本案判决下达之前恰好是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2011年7月4日开始实施)。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法院认定商品房A归原告男方所有,由男方按婚后增值的相应部分补偿给被告(补12万元,尚有按揭款未还)。
提醒:婚前的同居行为存在很大风险。没有婚姻的保护,在共同财产等认定方面都存在很大隐患。如果女方是在同居后才买房,最好把婚前购买的商品房登记在两人名下,可以免除日后如此的讼累。
为了让男方侄女落户方便而让其加名的做法也是不明智的。因此,在平日生活中不能在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上随便加别人的名字,也不能把身份证给别人开银行信用卡、做担保人等等,而且尽量不用别人的名字开账户。
存款纠纷
诉前男方取款是共同财产吗?
男方在起诉前一个月从自己的账户中取款9万元,他称:这笔钱用于归还弟弟此前给父亲治病垫付的钱,但男方提交的其父的病历与其取款的时间时隔一年。由此法院认为这两件事没有必然联系。男方转走的该笔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蒙律师说,法院把离婚前夕转走的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符合法律及实际情况的。但实践中认定也不尽一致,南宁这里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前一年左右,较大的转款行为有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提醒:在向法院起诉离婚前期,男方或女方会突然从自己的账户中取走大额款项,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要留意,从账户中取走的钱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经营纠纷
公司收益如何分?
这起离婚案中争议的公司,是男方婚前注册的。法院认为因公司成立于婚前,男方所享有的股权系原告婚前财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至于小轿车法院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购车款是婚内从男方的个人账户上支出并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
提醒:现在不少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自家人组成,公司没有严格的制度,而且是公款、私款混搭。同时为了避税,公司又经常把财务报表做成亏损的状态。这也是时下存在的状况。需要举证的一方面临很多实际难题。所以家庭收入尽量放在自身个人名下账号。
债务纠纷
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男方赶在起诉离婚前夕到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俗称速裁),向所谓的债权人作了65万元连本带息的还债计划。该借款纠纷调解书已生效。借款是原告以年息18%(高利贷)向原告的妹妹的下属所借。对此笔借款及调解一事被告女方此前一无所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蒙律师说,因男方在庭上陈述借款原因、用途等漏洞百出,且男方提出的借款数额刚好与双方除公司以外的共同财产情况相符,目的是为了离婚时让女方什么也得不到。但假的还是假的,是经不起推敲的。
提醒:婚姻法解释二生效实施以来,不少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存在伪造债务的情况。尤其以男性居多,令人堪忧。男方想通过假欠债达到让女方也背债的想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