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现在有一起房屋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死亡超过了20年,但是房屋的名字还是被继承人的,而他有好几个继承人,没有人放弃继承权。如果起诉的话,还有20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吗?
律师解答:
继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1985年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如果按照这个法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超过20年,继承人就不能再提起继承的诉讼了。
但是这条法律其实是存在缺陷的。后来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进行了修正。
2016年11月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继承编中就没有保留原继承法第八条的内容了,对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特别的规定。那么一般情况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就处于各继承人共同共有的状态,即使超过二十年,继承人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如果遗产已经被部分继承人或他人侵占,导致某个继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那么就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利益受到侵害的继承人应当按照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三年内,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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