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人戴老师早年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小戴。2006年,戴老师和周女士结婚了,双方都是再婚,各自的孩子都成年了。
2021年9月,戴老师在某医院住院期间,订立了一份代书遗嘱。那天戴老师的妹妹戴玲来医院看望他,他就跟妹妹说,今天正好妻子不在,我想立一份遗嘱,主要是把房子留给孩子。但是自己不方便写字了,就请妹妹戴玲代写。他听说立遗嘱需要有见证人,就请他的护工冯某作见证人。这样戴老师口述,戴玲拿了一张纸写下了遗嘱,内容就是他去世后,他名下的位于中关村的房屋由他和前妻的孩子小戴单独继承。护工冯某在旁边看着。戴玲刚写完,戴老师的两个学生小黄、小慧来看望戴老师了。戴老师就对她们说,你们来的正好,我刚立了一个遗嘱,你们也来签个字,给我做个见证人。这样,他们五人都在遗嘱上签了名,写了年月日。之后戴老师把这份遗嘱交给戴玲,让她拿去交给小戴保存。
2024年12月,戴老师因病去世了。小戴就拿出这份遗嘱,说这套中关村的房屋应由他独自继承,并要求周女士搬出房屋。周女士没有想到戴老师还留了这样一份遗嘱,坚决不认可,不同意。小戴就拿着遗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这套房屋由他继承。
在案件审理中,周女士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小戴为了证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请戴玲、小黄、小慧出庭作证,证明了遗嘱订立的过程,证明遗嘱确实是按照戴老师口述的内容写的,是戴老师的真实意愿。
但是,等到法院的判决出来,小戴大吃一惊。法院判决的是这份遗嘱无效,房屋和现金存款等遗产都由小戴和周女士二人共同继承,并且鉴于周女士一直在此房居住,没有其他住房,还判决房屋归周女士所有,周女士给小戴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金。
这是为什么呢?
因为这份代书遗嘱犯了两个关键的错误:
第一,戴老师的妹妹戴玲不能担任代书人。《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中不仅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也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人都是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的,当然也不能担任遗嘱代书人。在本案中,虽然戴玲并没有从遗嘱中获得任何好处,但是她的身份就决定了她不能担任遗嘱代书人。
第二,小黄和小慧没有看到遗嘱的订立过程,即她们没有亲眼看到、亲耳听到戴老师口述遗嘱、代书人书写遗嘱的整个过程,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当场见证的要求,所以二人没有见证的资格,她们的见证是无效的。
订立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履行特定程序才能成立。其中稍有疏漏,就可能导致无效。所以订立遗嘱一定要非常慎重和小心,尽可能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有订立遗嘱的需求和问题,欢迎联系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