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全部遗产赠与保姆,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案情简介:
1992年4月,吴菊英到叶瑞亭家从事保姆工作,后向叶学习裱画,双方成为师徒。次年,吴外出工作,但仍然住在叶家。1999年9月9日,叶立下自书遗嘱,表示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吴。同年10月,经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叶又立公证遗嘱一式三份,表示将长板里第四幢第二单元302室的住房遗赠给吴。11月,吴收到一份公证遗嘱;另两份公证遗嘱和一份自书遗嘱保管在徐美萍处。2000年3月31日,叶去世,当晚徐和吴一起拆阅了由徐保管的遗嘱。4月2日,徐在长板里第四幢第二单元302室向吴菊英、叶的女儿邰丽娜及在场亲友公布了遗嘱内容。之后吴、邰等清点了叶在该住房内的遗物,徐制作了目录清单,吴、邰、徐等人在清单上签名,约定字画由吴保管,工商银行存折1张、中国银行利息清单2张、印章13枚、玉戒1枚、全唐诗上下集由邰保管。后胎未经吴同意,私自拿走字画。为此吴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叶的自书及公证遗嘱均合法有效,判令叶的全部遗产遗赠给吴,并由邰丽娜归还窃去的字画。一审过程中,邰丽娜的同父异母姊妹陈丽娟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自己也是叶的亲生女儿,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法院经查依法追加陈为该案的第三人。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吴菊英的诉讼请求。邰丽娜和陈丽娟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杭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叶瑞亭在1999年10月14日办理公证遗嘱时,与杭州市公证处公证员黄某交谈中明确表示,“在我去世后,将我所有的财产包括长板里第四幢第二单元302室的房子给吴菊英”,“她(吴)是我徒弟”,“我的生活主要是由她(吴)照顾的,所以我决定吧财产给她”。上述内容有公证处笔录在案。另查明,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叶瑞亭自书遗嘱已进行过鉴定,结论是遗嘱系叶瑞亭亲笔所写、遗嘱上加盖的印文和送检印章的印文相同。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和个人。叶瑞亭生前所立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在形势和内容上都未违反继承法的规定,内容真实,应为合法有效。这两份遗嘱在内容上也并无抵触。司法部、建设部曾下文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叶对长板里的住房经公证遗嘱时符合该规定的,而且在公证当日叶于黄某的谈话再次表示要将所有的财产赠给吴菊英,意思表示真实。邰丽娜、陈丽娟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未提交相应证据印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杭州中院驳回了邰丽娜、陈丽娟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遗嘱处分财产的自有问题。
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遗嘱自由可以看作是个人自由的组成部分,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法律赋予公民生前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个人财产的自由,提现了国家对公民财产的彻底保护盒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完整的自由权利。因为,如果没有遗嘱自由就意味着公民在生前不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公民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自由就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遗嘱自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遗嘱可以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吧财产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遗嘱可以吧财产遗赠给国家或集体组织,还可以吧财产用做社会救济。
但是,遗嘱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其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件不齐备的不能生效。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订立的法定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嘱形式是否合法,直接决定遗嘱的内容能否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可以采用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遗嘱的实质要件是:①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②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里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内容无效。③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④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叶瑞亭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给吴菊英,这是公民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的表现。叶瑞亭在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时也没有受到胁迫和欺骗,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叶瑞亭的法定继承人邰丽娜、陈丽娟并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叶瑞亭无须在遗嘱中为她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叶瑞亭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保姆吴菊英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虽然本案中叶瑞亭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保姆吴菊英而没有给自己的亲生女儿留下半分钱的行为有些不尽情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叶瑞亭将其全部财产赠与保姆吴菊英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公民通常采用自己写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是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是,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事,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