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能改变公证遗嘱吗?
问题:我的邻居张大江有三个孩子,均在外地工作,收入丰厚,但常年不回家看望他。由于张大江年事已高,他的饮食起居都由我们一家人照料。前不久,张大江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为报答我们一家多年来对他的照顾,他立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屋遗赠给我,并请公证处办理了该遗嘱的公证手续。张大江去世前几天,他的三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张大江重新写下将该房屋由三个子女继承的遗嘱。请问,这份自书遗嘱与先前的公证遗嘱,哪个效力大?
律师解答: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不能改变公证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张大江前后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一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而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张大江名下的房屋应由你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你名下。如果张大江生前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办理新的公证遗嘱,才能改变先前的遗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