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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通过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意图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毁约、骗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种情况日趋严重。虚假诉讼的滋生和蔓延是对司法权威的挑战,不仅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而且损害了司法公信和社会公平正义。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充分履行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创新手段,全力揭开虚假诉讼背后的猫腻,为维护司法公信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司法防线。 民间借贷成虚假诉讼“高发区” “伪造证据、相互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些当事人企图通过这些手段人为制造诉讼,用‘合法’的裁判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虚假诉讼案件已经越来越频繁地考验着审判人员的‘火眼金睛’。”德清法院院长赵震深有感触。 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的欠缺,不仅无法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清楚界定,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处罚也不一致,使得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惩戒力和威慑力严重弱化。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这也进一步刺激了一部分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当事人对炮制虚假诉讼行为“趋之若鹜”。 虚假诉讼多为涉财性案件,因此在民间借贷、离婚纠纷、企业财产纠纷等领域最为高发。自2009年以来,德清法院共查处了5起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70万元。其中2009年查处了一起买卖钢材合同纠纷虚假诉讼,2011年查处了3起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该系列案件查处后,数十名当事人纷纷来法院起诉。 2009年7月27日,德清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向德清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材货款以及违约金共计245万余元,并提交了《买卖合同》、销货清单等证据。7月31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分管领导在审查查封手续时,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故对该项查封申请未予审批,同时向院长汇报该案有虚假嫌疑。经院领导研究,法院认为该案证据疑点颇多,可能存在原告公司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的事实、通过诉讼骗取被告财物的情况。 通过反复多次巧妙审查,该案深藏的秘密终于慢慢揭开。事实证明,《买卖合同》及销货清单是工艺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与案外人共同伪造,并委托律师以工艺品公司的名义向德清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欺诈获取非法利益。 最后,该虚假诉讼案得到查处。 经历了查处数起虚假诉讼的德清法院副院长沈芳君认为,虚假诉讼案件往往呈现以下特点:一是虚假诉讼双方关系特殊,配合默契。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存在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原因是找亲戚或朋友造假进行诉讼,成本较低、操作方便、易于得逞,双方极易以调解方式结案。二是双方当事人配合度高,查处较难。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之间一般都事前串供,对于案件事实做到“口径一致”,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三是多为涉财案件,类型集中,多为民间借贷、离婚案件、企业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且大数额财产往来只有借条作为证据,查实困难。 2011年1月20日,该院分别受理陶某、董某诉德清县某丙纶厂两起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65万元与65万元。两案原告均称被告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均为被告之法定代表人孙某),逾期未予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进入诉讼程序后,两案原告及孙某对借款事实均无异议,并于1月24日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孙某承诺全额归还借款。 在对案件进行签发过程中,沈芳君发现两案存在诸多疑点,如诉讼标的额较大而当事人均称借款为现金交易,达成调解协议异常容易。她认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立即要求承办人查清事实,避免作出错误调解文书。 2月15日,沈芳君亲自参与对案件原告陶某、董某以及被告孙某的询问调查。孙某起先百般强调这是真实的借款,当沈芳君猝不及防地问及借款地点、现金移交等相关细节时,孙某终于露出破绽,承认其与陶某之间借款实为66万元,诉讼中虚增到165万元;与董某之间借款实为25万元,诉讼中虚增到65万元。原来,孙某所经营的德清县某丙纶厂已因经营不善进入执行分配阶段,执行中土地、厂房等财产拍卖所得1180万元,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标的额已近3000万元,故孙某所经营的企业已资不抵债,许多真正的债权人只能获得部分债权执行款。为使两原告在参与分配时多分些财产,双方共谋虚构借款数额,以达到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谋取不义之财的目的。 该案查处后,在德清法院反响强烈。有的被查处的当事人扬言要“做掉”法官,而更多的相关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迫于司法权威,纷纷到法院申请撤诉,司法公信力得以彰显! “重拳”出击 “亮剑”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动摇司法权威,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严重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对此,德清法院“重拳”出击,要求民商法官们各个练就一副“火眼金睛”,全力识破虚假诉讼案件。 擦亮眼睛,洞察秋毫 诉讼本是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向法院要求为其主持公道、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为避免诉讼成为某些人谋取不义之财的工具,该院要求审判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特别是对于一些容易引发虚假诉讼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要求,认真审查、核实相关证据。 在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在法庭上多问问债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用途、支付方式、支付依据以及经济状况等问题,当事人往往会慢慢变得心虚,以致最后露出破绽。”该院民二庭庭长姚俭说。 要在庭审或询问过程中懂得察言观色,发现当事人陈述中的前后矛盾。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给那些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的人以可乘之机,从而杜绝虚假诉讼的发生,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法院司法权威。同时,要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强化审判纪律,严格相关责任,对工作中因敷衍塞责、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共谋参与虚假诉讼的法院工作人员,将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强化责任,严格审核 规范管理,制度先行。针对民商案件审理过程中各类文书审批权限不清、程序不一的实际情况,德清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有关文书审批的规定》,严格审核、审批制度,确保院长、庭长对审理过程逐级把关,提高裁判质量。该院先后及时查处的四起虚假诉讼案件,均是由于分管副院长在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环节中发现问题,并最终查实的。此后,德清法院进一步要求加强法官、庭长在案件审理中的相关责任,对审核把关不严的庭长在考核中扣分,以切实强化庭长的审核审批职责。 群策群力,把脉会诊 “一人计短二人计长,有时候承办法官看不到的疑点需要集体智慧来发现。”沈芳君表示。为此,该院专门成立由分管副院长主持、由民商庭各业务骨干参与的民商审判疑难案件研讨会。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难以认定的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均可提交会上让各位法官把脉会诊。 今年7月,德清法院乾元法庭承办法官在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案件债权债务难以确认,涉案人员可能涉嫌犯罪。承办法官将此案提交民商审判疑难案件研讨会,经过研讨,大家认为宜先移送公安侦查为妥。最终该涉案人员犯罪事实被查实,德清法院依法判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8年8月至2009年4月间,由被告人章某出面,徐某先后三次出借给周某共计60万元,周某于2009年3月22日归还徐某20万元。后章某向周某虚构借款系其与徐某共有的事实,致周某分别于2010年3月8日、4月17日将剩余的借款40万元归还给章某,章某未将该款项交付徐某,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并以周某的名义继续向徐某支付利息,制造周某尚未还款的假象。同年9月,章某出逃至河南省召县。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同年10月18日向德清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与其前夫承担还款责任。 承办法官仔细审查案件事实,发现该起民间借贷疑点很多,难以判断,故提交该院民商事疑难案件讨论会研究。经讨论研究,发现案外人章某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宜先移送公安侦查为妥,故经合议庭合议及时作出该案中止审理的裁定,并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德清县公安局处理。后经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德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 “当事人‘手拉手’来到法院,双方对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庭审不存在实质性抗辩,多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的案件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对处理虚假诉讼案件颇有经验的德清法院法官沈晓忠告诉记者。 破解虚假诉讼之路任重而道远 虽然目前法院正加大探索力度,创新措施寻求对虚假诉讼的有效应对,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有效打击虚假诉讼依然面临明显的困难。 姚俭介绍说,浙江法院对于虚假诉讼被查实的当事人一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浙江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和查处虚假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单处或并处罚款。但是几万元的罚款对于标的上百万的虚假诉讼本身来说,违法成本真是小得可怜,威慑力的大小也可想而知。 赵震认为,由于法院查处虚假诉讼的手段有限,当事人之间极易串供,从而使真假难辨,因此,需要依靠公安、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协助,及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弥补法院因没有侦查权而对虚假诉讼缺乏取证、固定证据必要手段的不足。 虚假诉讼是对法律尊严、法官能力与智慧的极大挑衅,作为一名法官有责任、有义务去揭穿它的真面目。民事诉讼的被动性,使追查虚假诉讼案本身具有较大难度,必须让每一位法官对虚假诉讼案的危害性都有足够的认识。要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官的形象的高度来审视虚假诉讼案件。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识破能力。必要时对查获虚假诉讼案的有功法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以弘扬正气,激励进取。对与不法者里应外合,参与制造假案的法官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清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