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欠款不归还 前妻存款被扣划
来源:安徽法院网
夫妻离婚后,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却想到推诿不愿清偿,导致朋友反目,对簿公堂。2013年3月18日,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邝玉的前妻李琴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冻结、扣划了其银行存款,使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家住安徽省太和县李兴镇某村的原告昝强与家住安徽省界首市城区的被告邝玉是多年的好朋友。2009年8月,邝玉因装修新房资金紧缺便从朋友昝强处借款36000元,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2010年春节归还此笔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将还款一事置于脑后,不予归还。2010年6月,被告邝玉与妻子李琴离婚,对于这笔欠款两人互相推诿不予认账。原告昝强多次向被告邝玉催要无果后,于2011年9月将其诉上法庭,被告邝玉对原告昝强的诉求没有任何异议,只是称无钱还债。法庭于2011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被告邝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昝强欠款。然而,被告邝玉在判决生效后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昝强遂向界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询其存款时,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使该案一度搁浅。为尽快给申请人挽回经济损失,执行法官查明该笔欠款系邝玉与李琴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后,遂以此为突破口,依法将其前妻同时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界首某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琴的三年定期存款78000元,当即依法冻结、扣划36000元。
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本案中,邝玉借钱系与李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行为,且在向债权人昝强借钱时也未明确约定系其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其夫妇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法院为保护债权人昝强的合法权益,将邝玉的前妻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冻结、扣划其前妻李勤的银行存款的行为是正确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