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法治报
江苏无锡一对老夫妻1955年立下一份分关文书(分家析产的文书),把民国时期就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重新进行了分配,由此引发了兄弟间跨越50多年的纷争。诉讼跨越30多年,案件几经波折,最终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民国夫妻苦心经营晚年留下分关文书
上世纪20年代,江苏无锡的一对夫妻赵刚、邹莹先后生育了两儿三女,即长子赵贵、次子赵阳、大女赵玉、二女赵珏、三女赵雯。
江南自古是商贾云集富庶之地,赵刚、邹莹夫妇苦心经营辛勤劳动,凭着诚信经营和中国人置家创业的传统思想,尽管岁月沧桑旧中国风雨飘摇,战乱不断,但是经过几十年的经营积累,赵刚、邹莹夫妇在建国前夕积攒下来不小的家产,这些主要房产就坐落在无锡市民主街1号、民主街2号、三星巷1号、古街231号、古街241号、古街244号。
按照中国人传统的家业传男不传女的思想,在1946年至1948年期间,赵刚夫妇先后将上述房产分别登记在了大儿子赵贵和二儿子赵阳的名下。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不可阻挡, 1949年全国解放,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国家走进了一个新的纪元。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赵刚、邹莹夫妇的私有财产在当时不仅没有受到社会变革的冲击,反而受到了新社会相关政策的保护。
也许是由于社会发生了新的变革,也许是出于二人年老的考虑,1955年11月,年逾六旬的赵刚夫妇邀请当地居委干部为子女分产,由蒋耀宗代笔书写分关拨付笔据一式三纸。分关内容为:
“赵刚、邹莹尔来已逾六旬,年老体弱不能视事,因此,今将房屋拨付与长子赵贵、次子赵阳、小女赵雯。坐落天主桥堍两开间楼房两造又古街楼房两间又平屋两间又平屋四架,又三星巷基地一块计三亩正,自分之后永远执业,各自负责。又有天主桥地字第叁壹玖号面积柒分玖厘壹毫,东至张姓南至赵姓西至张姓北至路平屋叁间,产权归于两老。日后倘有变卖等情概归两老亲各半分配。目下收入房租暂作为贴补父亲另用之费,嗣后两老亲去世后都归兄妹叁人,各得壹间匀配。又有古街平屋两间又古街平屋四架所有收入房租现归母亲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嗣后母亲去世后统归赵阳收回……”
赵刚、邹莹、赵贵、赵阳、赵雯在分关拨付笔据上盖了印鉴。在场人也在分关上盖了印章按了手樱。让在场人不曾料想的是,这一纸分关文书日后却引发了50多年的纷争, 30多年的连绵诉讼。
无锡市古街241号与古街244号房产, 1946年12月由赵贵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后1955年时出租给他人,由邹莹收取房屋租金,负责交税、修理。文化大革命中,该处房屋受到冲击,直到文革后1979年9月,由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北塘分局向赵贵发还产权。
岁月悠悠,期间两位老人赵刚老先生1959年12月6日因病死亡,邹莹也于1976年3月4日去世,享年80岁。
分关25年再起纷争一家产权成多家房产
文革之后,中国走进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看到政府发还哥哥的房产,赵阳想起了25年前的那份分关文书,想起那些文书中分给自己的现在由哥哥实际控制的房产。赵阳想向哥哥要回那些按分关文书应该属于自己的房产,谁知哥哥却说弟弟手上那份分关文书是假的。
1980年1月,赵阳向北塘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哥哥赵贵,要求法院确认古街241号、 241-1号、244号房产为其所有。北塘区法院经过审查, 1980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赵阳的起诉。后赵阳不服,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该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1984年11月8日,赵贵和后妻张春为子女分产,立下分关书,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分给三个儿子。1984年11月8日,赵贵将古街244号房产过户给后妻张春领取了该处房屋的产权证。 1994年8月8日,张春将该处房产出卖给曹连。后曹连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有关民主街的房产, 1946年12月由赵贵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以后演变为民主街1号、 2号、三星巷1号、 2号。无锡市民主街1号(原民主街后造)房产, 1956年6月,由赵雯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 1990年,赵雯重新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5年3月,赵雯将该处房产出卖给无锡市一家机电设备公司, 1995年5月5日,该公司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无锡市民主街2号(原民主街前造)房产, 1985年1月,赵贵与前妻陈迪申请,因双方于1955年离婚,此房分给陈迪,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1991年11月1日,陈迪将上述房产出卖给陈平。 1992年,陈平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
无锡市三星巷房产, 1956年6月由赵富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1959年12月,因赵富去世,由赵阳出面,经邹莹、赵贵、赵雯同意,将三星巷1号6架平屋2间出卖给尹荣所有。 1963年3月18日,尹荣领取了房产证。三星巷另1间6架平屋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冲击, 1980年1月,北塘区房管局将该房屋发还给赵富产权,1990年2月18日,赵贵、赵玉、赵雯三人作证明自愿放弃继承权,由赵珏继承。 1990年8月28日,赵珏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后翻建成三层楼房。
无锡市古街231号房产, 1946年12月,由赵阳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 1985年赵阳领取了古街23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17年后兄弟再上公堂法院依现状作出判决
1997年11月6日,赵阳持分关拨付笔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1998年11月起,无锡市市政工程开发处对青石路景观街工程古街段实施拆迁,古街241号、 241-1号、 244号、 231号房屋被列入房屋拆迁范围后实施了拆迁。
北塘区法院审理认为: 1946年至1948年间,赵刚夫妇将房产登记在赵贵、赵阳名下,但夫妇俩仍对房屋行使管理与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视为赵贵、赵阳为代表人领取产权证书。 1955年11月,赵刚夫妇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赵贵、赵阳、赵雯,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由于1955年的分关拨付笔据中载明对于坐落在无锡市古街241号、 241-1号、 244号房产仍归赵刚夫妇所有,且未立有遗嘱,该处房产在赵刚夫妇去世后,当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由赵刚夫妇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赵贵、赵阳、赵玉、赵珏共同继承。赵贵将古街244号房产出卖给曹连所有,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权利,鉴于曹连为善意取得第三人,该房屋买卖有效。赵贵将古街241号、 241-1号房屋赠与儿子赵琦、赵卫,侵犯了房屋共有人的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考虑到房屋现状及有利于房屋的实际使用,古街241号、 241-1号未拆除部分房屋由赵阳继承,古街241号、 241-1号、 244号被拆除的房屋由赵贵继承,赵玉、赵珏继承份额可按份取得房屋归并款。古街241号、241-1号、244号房屋总价值人民币20593.69元,赵贵可得人民币5148.43元,赵阳、赵玉、赵珏各得人民币5148.42元。 1999年8月11日,北塘区法院判决:一、古街241号、241-1号房产归赵阳所有。二、赵阳给付赵珏房产归并款人民币1892.27元;赵贵给付赵珏房产归并款人民币3256.15元;赵贵给付赵玉房产归并款人民币5148.42元。
判决后,赵贵不服,向无锡中院提出上诉。 2000年5月31日,无锡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人11年来不断申诉法院再审终化解纷争
案件判决后,赵贵及其家人等人不服,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申诉,认为赵阳就同一案件两次起诉,同一法院两次立案审理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产权证是确认房屋产权的合法证据,古街241、 241-1、244号房屋归赵贵所有。
由于案件争议时间跨度太长,在案件的争诉中,赵贵于2007年8月20日死亡,原一审被告赵玉也于2007年12月6日死亡。这样案件的申诉和随后的诉讼由他们的后人继续进行,也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子孙后代也前赴后继地作为权利承受人加入了这起跨世纪的民国老宅的诉讼中。
2011年6月7日江苏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无锡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1年10月12日无锡中院对该起继承析产纠纷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再审中,赵阳则答辩称: 1955年的分关拨付笔据上明确古街241号、 244号归其所有。
2013年4月7日,无锡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无锡中院及北塘区法院本案原民事判决,驳回赵阳的诉讼请求。
这起由一纸分关文书引发的50多年的房产纷争, 30多年的兄弟及其子孙诉讼最终画上了句号。
法官析案
产权登记决定产权归属
无锡中院再审认为, 1946年至1948年期间,赵刚、邹莹夫妇将自己名下的所有房地产登记在已经结婚成家的两个儿子赵贵、赵阳名下,符合我国当时的分家析产之风俗传统习惯。 1953年期间,上述房地产仍以赵贵、赵阳户名登记在无锡市房地产总登记表上,没有作任何的变更登记。此后赵贵与赵阳名下的房屋分别由各自处分、控制和使用,据此应当认定赵刚夫妇在解放前已对房屋和土地进行了分割。从我国建国以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来看,我国在房地产所有权确认上一贯遵循 “登记原则”。赵贵、赵阳在解放前和解放后的房地产所有权的两次登记属于合法有效的登记,应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赵阳父母赵刚、邹莹在制作分关笔据的时候,两个儿子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赵刚、邹莹在没有取得儿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对已经处分的房屋再进行处分,对房屋重新处分的行为无效。该分关笔据中有关“古街平屋两间又古街平屋四架所有收入房租现归母亲作为日常生活费用,嗣后母亲去世后统归赵阳收回”,内容模糊,房屋数量、坐落方位门牌号不明确,“收回”是指该房屋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含义模糊,该分关笔据不符合证据证明效力的要求,法院不能采信。该分关笔据中“收回”两字如果是指该房屋所有权收回之意,赵阳就应该在父母双亲都在世时,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赵阳在单位保存的档案中也没有写到其拥有涉案房屋。 1997年赵阳以该分关笔据为依据,对赵贵名下的房屋所有权提出主张,依照我国 《民法通则》第 135条、第 137条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 “分关笔据”已经超过20年,也不在法律保护之列。
法院再审综合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仅以 “分关笔据”为依据,以 “代表登记”、 “父母赠与”为由,否定赵贵名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无锡市古街241号、241-1号、 244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且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
案件再次提醒人们,按照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制度,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物权登记谁是产权人,谁就是产权所有人。